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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体育「中国」官方网站香山股份(002870):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GuangdongSenssunWeighingApparatusGroupLtd.  一般项目:衡器制造;衡器销售;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 及配件制造

  GuangdongSenssunWeighingApparatusGroupLtd.

  一般项目:衡器制造;衡器销售;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 及配件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 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 控制设备销售;充电桩销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电气信号 设备装置销售;电工仪器仪表制造;电工仪器仪表销售;机械电 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 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软件开发;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 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通信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 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用零部件 制造;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 设备销售;电子测量仪器制造;电子测量仪器销售;钟表与计时 仪器制造;钟表与计时仪器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 家庭消费设备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 ;移动终端设备制造;移动终端设备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制造 ;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

  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制造;第一类 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 许可的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 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货物或技术进出 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2025年4月28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5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4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各项议案。

  2025年5月16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各项议案。

  2025年12月29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11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8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各项议案。

  2026年3月30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12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9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各项议案。

  2026年4月20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各项议案。

  2026年5月25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15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各项议案。

  2026年6月3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16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13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各项议案。

  2026年7月22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17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14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相关的各项议案。

  2026年4月29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6年6月30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同意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597号),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主承销商于2026年7月22日向发行对象均胜电子发出了《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

  截至2026年7月24日,均胜电子已将本次发行认购的全额资金汇入甬兴证券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6年7月27日出具的《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认购资金到位的验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ZA15048号),截至2026年7月24日止,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香山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全部认购资金共计人民币645,300,583.20元。

  2026年7月27日,甬兴证券将扣除其承销费后的募集资金余款划转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6年7月28日出具的《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ZA15049号),截至2026年7月27日止,发行人已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682,711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45,300,583.2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8,569,570.18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36,731,013.02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20,682,711.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616,048,302.02元。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20,682,711股,由均胜电子全额认购。

  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39,622,690股)和《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修订稿)》约定的发行数量上限26,371,092股,未超过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且发行股份数量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70%。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6年7月23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31.2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发行底价31.20元/股),上述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完成后,均胜电子于本次发行完成前持有的香山股份股票将与本次发行所认购的新增股份适用相同的股份锁定期进行锁定,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本次发行结束后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若前述限售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则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要求对限售期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45,300,583.2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8,569,570.18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36,731,013.02元。

  电子产品、电子元件、汽车电子装置(车身电子控制系统)、 光电机一体化产品、数字电视机、数字摄录机、数字录放机、 数字放声设备、汽车配件、汽车关键零部件(发动机进气增压 器)、汽车内外饰件、橡塑金属制品、汽车后视镜的设计、制 造、加工;模具设计、制造、加工;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制 造业项目投资;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含国家禁止 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维基体育为本公司关联方,因此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公司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在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表决中,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召开专门会议审议并通过上述议案。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截至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出具之日,除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交易外,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未发生其他重大交易情况。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做充分的信息披露。

  均胜电子作为发行对象,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范围,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均胜电子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情形、不存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违规持股的情形,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均胜电子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部为合法自有资金,认购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香山股份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香山股份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均胜电子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委托或代持股权、信托持股、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股权持股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形。本次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利用本次发行所得的发行人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的融资的情形。(此处香山股份及其关联方、利益相关方不包括均胜电子及不在香山股份合并范围内的均胜电子子公司。)

  均胜电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除前述关系外,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通过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相关制度,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I类、II类和III类三类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从低到高划分为保守型(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谨慎型(C2)、稳健型(C3)、积极型(C4)和激进型(C5)五类。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风险等级为R3,专业投资者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C3、C4、C5级的普通投资者均可参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本次发行对象均胜电子属于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经核查,本次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

  截至2026年3月31日,发行人股份总额为132,075,636股,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截至2026年3月31日,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2,465,600股,占总股本的1.87%,未在上表中列示。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注:本次发行后各股东的持股数量、比例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册为准;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均胜电子自愿限售承诺,本次发行完成后,均胜电子于本次发行完成前持有的香山股份股票将与本次发行所认购的新增股份适用相同的股份锁定期进行锁定,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其持股数量在本次发行前后未发生变化。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20,682,711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同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均胜电子仍为公司控股股东,王剑峰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与净资产规模将相应提升,流动资金得到补充,债务压力得到缓解,抗风险能力得到提升,资本结构更加优化。本次发行将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良好保障,进一步巩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并提升长期盈利能力。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业务收入结构不会发生变化,不涉及对现有业务及资产进行整合。

  本次发行前,公司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现行法人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本次发行不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科研人员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若公司拟调整上述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变化,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不会因本次发行而产生同业竞争和新增除本次发行以外的关联交易。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认购方式、发行股份限售期、募集资金情况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和《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同意,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外部审批程序。

  3、本次发行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本次发行对象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私募备案程序。发行对象的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风险等级相匹配。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发行人及均胜电子外的其他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署的《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等法律文书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承销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已足额缴纳。”

  (一)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二)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三)保荐人出具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四)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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